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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在外上学的大学生,法律有什么明确规定吗?
已被浏览245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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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对于大多数人都是一大喜讯,也有可能因此“一夜暴富”。


所以,涉及到拆迁问题,大家肯定想要更多的补偿,因为有的地区补偿是按照人口来计算,这时,有些“特殊身份”的人就会引起纠纷,比如外嫁女、军人、户口迁走的在校大学生、在外务工人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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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户口迁走的在校大学生能否得到补助的问题。


迁出户口的在校学生能否能获得征地补偿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迁出户籍的大中专学生,在集体土地征收时是否能获得征地补偿在实践中往往有所争议,各个集体组织自治章程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那集体组织仅以户口已经迁出,来判定其已经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合理吗?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可以将其户籍迁入就读院校所在地;但这类户籍迁移都是暂时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第7条:


对于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也就是说,一般学生毕业之后户籍就必须迁回原籍或者迁到工作所在地,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收益,主要还是依靠父母的供给,其父母的经济来源也主要依靠集体土地收益。


并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律师解读: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民主自治的方式进行表决,排除在校大学生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这虽然符合村民自治原则,但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种将迁出户口的大学生排除在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之外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对其主要经济来源还是来源于父母,没有个人收入,毕业后很可能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或毕业两年之后还未落实工作的因读书迁户口的在校大学生,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将其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校期间至就业之前,应具有原户籍所在地村组的成员资格,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收益分配权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就业后如果户口迁到就业单位的,则很可能会丧失征地补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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