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刘永好提出了《关于解决农村耕地抛荒,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提案》。该提案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耕地抛荒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其中,提到了要对撂荒土地依法收回。这让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颇为担心,种地收入低,进城务工只能撂荒,那土地会被收回吗?
解决撂荒土地问题,不是收回那么简单,毕竟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基,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制,在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刘永好委员提出的四条建议值得相关部门认真思考。
政协委员关注抛荒地问题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新亮点无疑是刘永好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耕地抛荒,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提案》。该提案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耕地抛荒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在该提案中,刘永好建议,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耕地抛荒大普查,建立农村抛荒耕地台帐,精准掌握乡村耕地抛荒情况,充分发挥村、组两级基层调控作用,将抛荒耕地及时发包给劳动力富余的农户。
在刘永好看来,造成耕地抛荒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劳动力匮乏;
第二,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业经济效益低;
第三,种植水平低、规模小,人均效益率不高;
第四,农业生产技术低下,产业结构调整慢;
第五,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害能力不强。
针对耕地抛荒问题,刘永好提出了四条建议:
开展拋荒耕地大普查,下决心治理抛荒问题;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规模化经营;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种养加”产业化布局;
强化农业的市场导向,提高农产品效益等
在“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规模化经营”这条建议中,刘永好提出:
对于常年抛荒的耕地,可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地,集体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对因外出务工、无劳动力耕种而抛荒的耕地,可由村组代耕或请他人代耕,或组织大户进行承包,或动员农户将经营权转让。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包抛荒耕地从事农业开发,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家庭承包土地不可轻易收回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但如今社会高速发展,加之从事农业生产收入偏低,很多农村劳动力都选择进城务工,自然就出现了部分农村地区农民承包土地荒废的情况。因此,才有了政协委员的相关提案。
但是,农民承包的土地是随随便便都可以收回的吗?什么情况下才能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呢?
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项肇始于小岗村的土地经营模式是我国现阶段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保障性,因此要保证这项制度的稳定性。
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然而,土地撂荒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事实上是一种资源的极大浪费。一方面,国家在努力保持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另一方面,现有耕地却出现部分撂荒的情况。
那么,问题来了,农村撂荒的土地会被收回吗?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因此,不难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撂荒土地,但是需要严格遵守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收回。
撰稿|尚晓娟
审稿|付顺托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