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征拆维权指南
新《土地管理法》下,综合地价可能会上扬?你家房子在升值?
已被浏览138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6/03


毕文强:刘律师认同这一点吗?


刘春龙:我同意他这这一点。我补充一点,虽然是集体土地跟国有土地将来以后征收,应当是同地同价,但是你作为接受补偿的,也就是说征收过程中,征收你的房子,你虽然是土地的使用权没变,你拿到这个房子补偿款,实际得到的不应当等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因为什么?因为这里头还有一个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应当获得的部分收益。


潘金忠:不,这里边有一个问题, 所谓同地同价,就是目前的或者说在不远将来的,农村的建  设用地和城市的建设用地,达到同地同价的这种可能性,我觉得基本上不可能,这是我还是谨慎地去看待这个问题,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后,接近于同地同价的,那可能也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这种同地同价,它可能有等于说是让农村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和这个城市的经济建设用地,还未必是同价,只不过是把你放在同一个市场,然后由市场来定价,但是具体的定价是不是能等同的,或者类似的,那是需要市场或者说需要这个实践去检验的。


所以说到目前为止,所谓的同地同价,也仅仅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这样同地同价的这样的一个平台而已,你想达到同级同价,我觉得这个不现实,这是很理想的状态。


毕文强:刚才刘律师讲的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什么呢?在程序上的变化。


潘金忠:这个程序变化之前,还有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的一个问题,现在就是立法之前,这个各省市绝大部分其实已经制定了,一个片区综合地价的一个征地补偿模式,只不过这次是进一步去做了一些相应的一些立法的确认,下一步可能会涉及到,对于这种片区综合地价的,标准的提高,原来的标准提高,也是建立在土地等级和使用用途的基础之上的,那么这次就没有提这个土地使用用途,区片的综合地价的这样的一个制定的依据,是不是可以去完全的去摆脱土地的使用用途,从规划角度来说,更多靠近这个价值层面来进行恒定,或者说在进行确定的,如果有这样逻辑,第一,下一步的片区的综合地价可能会有一些上扬,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那就是。


评论新《土地管理法》下,综合地价可能会上扬?你家房子在升值?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