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历史遗留、宅基地继承等造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不在少数。“一户多宅”的多块宅基地能否都获得补偿?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补偿?
近几日,我们接到来自安徽省合肥市某村李先生的一个咨询电话,李先生向我们描述了他所遇到的问题。
原来,李先生家有3处宅基地,并且都盖有房屋,其中两处已经用于居住,还有一处尚未居住,一直属于毛坯房,未进行装修。
现在因为遇到征收,李先生的房子在征收范围之内,需要进行拆除,李先生很是配合征收方的一切工作。
但是在对房屋进行评估认定中,问题出现了——李先生的其中两处宅基地被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原因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户一宅”政策。
李先生的现状
李先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经21周岁,尚未成婚,但是已经处理谈婚论嫁的阶段,作为父母便给儿子重新置办一块宅基地,作为结婚的新房。
二儿子刚16岁,还在上学,虽谈到结婚还尚早,但是作为李先生而言,就想趁自己年轻,多挣一些,为儿子都准备好各自的房子,老了之后,不想互相干预,自己与老伴单独生活。
带着这样的想法,李先生将同村王先生(化名)打算出售的房屋买了下来,为后续做准备。因此,李先生自己有三处宅基地。想法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没想到遇到征收,房子却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
相信这样的情况,大家雷同的肯定也不在少数,今天小编就根据这个实际情况,与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一户多宅”也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相关问题。
第一种 一户多宅
一户多宅,但是宅基地面积总和≤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这种的情况也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详细规定的原则,也就是我无论多少处宅基地,但是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加起来,并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一户拥有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这样是完全合法的,要按照正常的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种 一户多宅
属于赠与、继承而合法途径取得的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如果我们多出来的房子是别人赠与,或者我们继承得来的,这样使得我们的宅基地房屋增多,也是合理的。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继承的或者收到的赠与是房屋,对于房屋我们拥有所有权,但是土地是不能够继承的,但是地随房走,宅地基还是可以使用的。
第三种 一户多宅
同村之间房屋买卖造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对于集体土地来说,属于本村集体成员组织,对于本集体内成员之间的土地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先生就同属于一个村,对于房屋进行买卖都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第四种 一户多宅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因为分户造成一户多宅的,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家中有两子,并且其中一子已经年满18周岁,是可以进行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的。本案中,李先生的大儿子就已经21周岁,完全可以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因此这样李先生多出来的给大儿子准备的婚房的宅基地是合法的,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第五种 一户多宅
因管理部门内部衔接、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了一户多宅,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撰稿:付顺托/审稿:渠旺鑫/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