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7编、1260条、逾10万字,从国家发展到个人权益,关涉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半部宪法”“权利保障的宣言书”,这就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它关照着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细节。
不过,也有不少被征收人有这样的疑问:征收拆迁是跟政府部门打官司的,《民法典》管的是老百姓之间的事儿,跟征收拆迁没啥关系!
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认识误区!
尽管是“民法”典,但是它也“从摇篮到坟墓”调整着征收拆迁的方方面面。
一,关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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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部《民法典》,“征收”二字共出现了15次,涉及法条7个,包括:
征收目的与征收补偿(171条)、
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229条)、
征收(243条)、
耕地保护与集体土地征收(244条)、
征收与用益物权人补偿(3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征收补偿(338条)、
征收与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390条)
......
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 | 《民法典》第171条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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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护:
《物权法》第28条 | 《民法典》第207条 |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新增“平等”二字,彰显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视。一些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产权和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在征收中,假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利益更为常见。《民法典》不分财产归属,一律予以平等保护,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私人的财产权,都应当获得平等保护。当然,这种平等不是指补偿上的均等或者一致,而是指应当具有同样的权能、获得相同的保护,不能区别对待。 |
征收:
《物权法》第42条 | 《民法典》第243条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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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保护
随着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集体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对于集体资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村集体资产被侵吞、瓜分的现象,对此,《民法典》进行了规范。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权:
《物权法》第60条 | 《民法典》第262条 |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增加“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由“当然代表”变更为“依法代表”,意味着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不依法履职尽责,村民会议或者村村小组会议有权进行民主监督,必要时有权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
《物权法》第62条 | 《民法典》第264条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
增加“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确保集体财产的运营状况公开、透明。 |
三,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民法典》专章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确认和强化。
问:何为“三权分置”?
所谓“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可以流转的格局。
它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将“三权分置”进行了立法确认。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民法典》341条 | |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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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使用权抵押
《物权法》184条 | 《民法典》第341条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本条的一个重要改变就是删除了“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满足了社会发展对土地集约化使用的需求。农民通过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使经营权成为可变现的财富。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试点推进过程中,《民法典》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
四,关于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在第十四章新增了居住权一章,尽管只有6条,但是设置的意义重大。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方式为无偿设立,当事人也可以依约定设立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未来,随着立法的确认,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
由于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它与同样具有设置居住权利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同,后者属于一种债权。基于此,两者的权能也不同。
《民法典》327条规定,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因此,在遇到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居住权人是有权获得征收补偿的,而作为合同一方的房屋承租人是无权获得征收补偿的。
不难发现,《民法典》在征收法律依据、救济手段、被征收人权利保障方面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对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撰稿|岳纲举
审稿|渠旺鑫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