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往往数额较大,很多人因此命运发生了改变,对真金白银的争夺也不遗余力,尤其是在拆迁补偿款取得人去世的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变遗产,争夺此部分遗产成为重点。
对于被征收人房屋而言,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还是在集体土地上,都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继承。
盛廷律师曾在央视节目《律师来了》第20181216期“风芹的微笑”中,就“李凤芹安置房财产分割”案详细解读和分析了该案的代理过程和相关法律点。
在现实生活中,李凤芹也绝非个例,大众对于拆迁补偿款涉及继承问题一直争议不断,能否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遗产继承问题,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影响着家庭和睦。
现行《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承应按照如下方式及顺序进行: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首先按此协议办理;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而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办理;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现实生活中,遗嘱和法定继承的情况较多,按照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我们先来看一下征地拆迁下,继承人能否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立遗嘱在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后,原则上来说,所立遗嘱标的物为房屋,被继承人同意拆迁,应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部分被撤销。
房屋拆迁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观意愿,而房屋灭失是事实,此时拆迁补偿款中属于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部分应视为房屋的转化形态,故应适用遗嘱进行处理,
而对于“外迁奖励费”等部分非房屋内容,则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被继承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前立遗嘱在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拆迁后的房屋对价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
因此,被征收人所立遗嘱房屋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转换为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屋,对于拆迁后的对价财产,继承人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已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但却在取得拆迁权益前去世,该如何处置呢?
按照我国《继承法》“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之规定,应当等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
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权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在继承顺位下,房屋产权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在房屋拆迁前死亡的被继承人,其有关权利已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房屋安置补偿费等财产权益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在房屋拆迁后未取得拆迁补偿前死亡的,应当等相关拆迁利益取得后再进行遗产的分割。
在房屋拆迁后已取得拆迁利益的情况下死亡的,应按照遗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
在法定继承中,往往遇到性别问题和分配问题,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继承法》第九条明确指出,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可以看到,对于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清晰明确,但也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在实践案例中,外嫁女请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同住子女扶养老人请求多分、离婚妇女求偿等问题屡见不鲜,法律规定“一般应当均等”,实际情况却是均等分割遗产很少见,多数家庭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收到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后再进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以征地补偿款或是安置房分割为由进行诉讼的,还是需谨慎,亲人间“反目成仇”是否值得,需三思。如果不能确定,可以先找律师咨询,而“忍气吞声”有可能也换不来家庭和谐,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撰稿|苗盼盼
审稿|闫书语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