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有些朋友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为了解征地补偿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可能会先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所遵循的原则。
信息公开到底是什么?申请信息公开到底有何意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一定能成功吗?本文,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一、什么是过程性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关于信息公开的定义: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部分信息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部分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后公开。
过程性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什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申请信息公开,未必那么顺利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不是申请人想要申请公开什么信息政府就会给。
我们律所经过大数据分析,信息公开拒绝的理由一般有:
“申请人非利害关系人”
申请信息是过程性信息
三、过程性信息”为什么不能被公开?
过程性信息之所以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因为正处于、研究或者审查的信息具有不确定性,
如果过早公开,可能会造成公众不准确的猜测,引发社会混论,左右行政机关的决策意向,影响决策的效率。
但政府多以过程性信息作为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限缩了公开范围,就对公民的知情权造成了侵害。“过程性信息”并非完全不可公开的信息,
需要进一步确定该信息的内容是否已经确定,是否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
四、影响征地过程性信息公开有什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对过程性信息作出如下解释:
“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过程性信息通常只包括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和请示报告。
如果所谓的过程性信息中涉及的内容已经确定或者开始实施,那么该信息因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就不再具备“过程性”。政府也不能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信息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律师解析: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有不应当公开的部分,但是能与可公开的信息区别开来,应当公开可区别开的信息,并且还要主动告知申请人,进行说明。
如果您自己不能够确定是否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免费咨询热线:010-86395993)
撰稿|卢春燕
审稿|渠旺鑫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