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0年9月11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的批示,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此次沈阳市征地补偿重点事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
补偿标准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补偿比例
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调整系数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照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进行调整。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国有农场征地补偿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补偿费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政策衔接时限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仍按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可按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如高于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追加补偿。
以下为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类表、明细表、区位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