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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和数额应高于行政补偿范围和数额
已被浏览184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9/20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为了更好地推进征收补偿程序依法、有序、平稳的进行,通常会先行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


这种情况会遇到什么困难,法律又有哪些规定呢?


遇到拆迁,被征收人的“窘境”


  • 有些被征收人基于各种压力、手段被迫签订了补偿协议

  • 但有些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太低,严重不合理,坚决不予签订补偿协议,后果就是房屋遭到了行政机关无情的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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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本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房屋补偿,很可能转变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


在这样的情形下,哪些法律规定可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呢?


法 律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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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由此可知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上不予赔偿间财产造成损害,所以被征收人在向相关行政机关主张赔偿损失时要进行合理的区分。


所谓的“直接损失”就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被征收人造成的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对于该条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同样适用,充分保障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律  师  说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鲜明特色就是使被征收人遭受的损害或者损失得到有效恢复或补救。这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也是最为重要的。


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而使得被征收人所获得的赔偿低于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补偿,显然是一件非常荒唐的事情。


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将征收补偿转变为行政赔偿的案件 :


人民法院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

原则上不能低于

行政机关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给予的行政补偿项目和数额


本文图片源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侯兢峯

审稿|侯兢峯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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