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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证房屋是违建?村民得到法院公正判决:认定违建?拿证据来
已被浏览201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9/25

本案关键词

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证据不足


本案焦点问题

有土地证的合法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村民如何维权?


本案代理律师

赵凤梅律师擅长领域:征地拆迁、房地产业务


常晓慧律师擅长领域:征地拆迁、房地产业务


村民合法房屋被乡政府限期拆除,理由是违法建筑?村民起诉到法院,一审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乡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


乡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仅再次判决撤销乡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更是直接指出:不仅程序违法,根本的是对村民房屋的违建认定,证据不足!


村民维权胜诉  乡政府提起上诉


2019年6月,河北邢台王先生所在的村委会,收到了一份乡政府下发的通知,通知上说,认定王先生经营门市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在2019年7月10日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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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把限期拆除通知送到了一头雾水的王先生手中。


王先生自己可以肯定的是,现在经营门市的这个房屋,是有各种合法权利来源的:有和村委会签订的各种协议,有的签订时间甚至早到80年代;也有王先生自己的土地使用证。2006年,王先生还对房屋进行了翻盖。


有土地证的合法房屋,什么时候成了违法建筑呢?还要被限期拆除?


王先生委托盛廷律师,针对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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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审理中,乡政府的两点抗辩理由是:王先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限期拆除通知案件应中止审理。


这两点辩解都没有获得一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很明确:


王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有诉讼主体资格;限期拆除通知具有可诉性,乡政府关于应中止审理的主张,不予采纳;乡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应依法进行,本案中乡政府制作限期拆除通知,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及复议、起诉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因此,一审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干脆利落地判决:撤销乡政府对村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乡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邢台中院上诉,上诉理由有两个:原判事实认定错误和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乡政府所称“原判事实认定错误”是坚持认为:限拆通知没有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所以王先生没有起诉权;乡政府具有认定和拆除违建的法律职权。


乡政府所称“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是坚持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确认强拆违法)还没有判决,所以本案应中止审理。


那么,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乡政府的理由会被支持吗?


二审法院有态度,村民再次胜诉


乡政府一审败诉,提起上诉,二审结果如何呢?


二审,王先生再次胜诉


乡政府说王先生没有起诉权,二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对房屋进行过翻盖,乡政府自己也在上诉状中认可了王先生曾对房屋进行翻盖。那么毫无疑问,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的通知,对房屋的建设者王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王先生作为利害关系,当然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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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说一审法院程序错误,要中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对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诉讼,无需以另案(确认拆除违法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


承办该案的赵凤梅律师解释:


乡政府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理由是错误的。


房屋要先被认定为违建,才能拆除。正常的顺序应该是先有限期拆除通知,再有强制拆除。当然要先审理起诉限期拆除通知的诉讼,再审理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因为强拆是否违法,要看违法建筑的认定是否合法。


所以,并不是本案要以另案的判决为基础,而是另一个案子的审理要以本案的判决为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邢台中院不仅维持原判,还把一审判决中法理不完善的部分给纠正了!这让二审判决文书成为了对王先生后续索赔更关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对于案涉通知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该通知未查明案涉房屋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建设者等事实,亦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并且未引用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乍看起来,似乎差别不大?但是其中的门道,专业律师非常清楚。


承办该案的赵凤梅律师解释:


一审法院撤销乡政府限期拆除通知用的理由是“程序违法”,而二审法院用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这一点不同,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说是“程序违法”,意思就是王先生的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乡政府只不过是处理违法建筑的程序不合法。撤销这次的限期拆除通知后,乡政府还可以继续要求王先生限期拆除房屋。


而“证据不足”,意思则是乡政府认定王先生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证据不足,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王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撤销这次的限期拆除通知后,乡政府就不能要求王先生限期拆除房屋了!


虽然后来王先生的房屋已经被违法强制拆除了,强拆的案子也在另案审理中,但有了二审法院的这个撤销限期拆除通知的判决后,强拆违法案的审理,就将对王先生更有利了。


在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还专门用一个段落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错误:


“一审法院仅认定乡政府作出案涉通知违反法定程序,进而撤销该通知,但未认定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后 记


一审、二审,王先生均获得了胜诉,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被撤销,并且二审判决的内容对王先生后续维权非常有利。


承办该案的赵凤梅律师说:“对于二审法院邢台中院,我们已经在办理几个案子时接触过了,在邢台中院开庭,无论是诉求获得支持,还是没有获得支持,我们律师跟法官的沟通都很顺畅,法官认可我们律师,我们对法官也很认可。邢台中院法官是真心实意地为老百姓解决纠纷、解决问题,很多案子都帮助调解,当事人也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撰稿|胡拓颖

审稿|赵凤梅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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