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非法占地类型有很多,其中有一种被法律明令禁止,却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类型,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也就是所谓的“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普遍存在,但是明令禁止?
先从以租代征为何存在说起。
以租代征的存在是因为其能够产生短期利益。
其一对于企业而言,能够逃避农用地转用复杂的审批手续,避免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其二对于当地政府而言,扩大建设用地的面积,进行非农建设,能够产生经济利益;
最后对农民个人而言,能够获得租金,获得一定的收入。
纵使“以租代征”有诸多“好处”。但是,以租代征“是自然资源部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2日,自然资源部引发的《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再次严格了对规划许可的管理,明确
“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
坚持农地农用无非是对于“以租代征”的行为明确打击。
此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等中也明确规定禁止“以租代征”行为。
“以租代征”违反了哪些法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以租代征”作为非法占地的一种,首先涉及到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的违反,其次涉及到对国家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制度的违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以租代征”还涉及到租赁合同的违法性,尤其是相关建设项目被叫停后,需要恢复用地,农民还可能面临要自己恢复的局面。
刑法相关规定
但“以租代征”这一类型的非法占地,不光涉及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涉及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对非法占地行为有如下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下面就根据陈某某非法占地一案,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陈某某等被告人合伙出资9万元采取私下征用西陵区石板村农民土地给予补偿费的方式,未经批准私自开办建筑渣土倒场,收取倒土费,谋取非法利益。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鱼塘、藕地等农用地十余亩,擅自在农用地上倾倒建筑渣土,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鱼塘、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无法恢复。
第一、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而非法经营罪中对侵犯国家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是其共性特征,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倾倒建筑渣土显然不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为之列。
第二、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二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适用。
第三、占用养殖水面也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均应包括在内,刑事保护的范畴应扩大到整个土地,会更有利于土地生态的保护。
案件来源:陈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2)鄂三峡刑初字第052号)
撰稿|邹倩
审稿|付顺托
编辑|马睿一
咨询了以租代征国家新政策:租占农用地改变用途不光涉民事责任,还可能犯罪担刑责的当事人还咨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