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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引起的房屋经营出租损失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已被浏览196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9/29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前言

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于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也即赔偿范围的确定,一直是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今儿我们主要聊一下房屋经营出租损失是否可以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进行主张,并最终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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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的范围规定限于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明确将国家赔偿的范围界定在了“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对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是不予赔偿的,直接损失的界定在普通侵权案件中也被广泛应用。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规定,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那么问题就在于,拆迁引起的房屋经营出租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进而,是否可以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进行主张,并最终得到赔偿。


二、拆迁引起的房屋经营出租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


在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


1、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出租经营损失并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依据:


  •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 “关于经营租赁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关于

    “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财产权,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经营租赁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从而直接否定了经营租赁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进而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2、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


  • 原审法院认为应该由金桥公司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未充分考虑托克逊县住建局违法强拆,导致金桥公司难以对其损失提供证据的情形。


  • 原审法院认为经营租赁损失、自行租房过渡费等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之直接损失,对金桥公司的该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未考虑本案实质是因拆迁引起的纠纷。


  • 对此类情况,在赔偿时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补偿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赔偿。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可以得知,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畴中的直接损失,应考量该损失部分是否为实质因征收拆迁所引起,如实质上是征收拆迁所引起的,则应该认定为直接损失,从而在国家赔偿中应予赔偿。



律 师 提 醒


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一定要缕析哪些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哪些又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以争取利益,避免损失。


本文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付顺托

审稿|尚晓娟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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