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己是否有权调取自己案件的卷宗,这是在实际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有些法院会以当事人无权调卷、需要律师前来调卷;
虽然让调取了案卷,但不给在案卷上盖章等理由为当事人调取案件卷宗设置障碍。
本文就当事人是否有权调取案子案件的卷宗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说明:
当事人是否有权调取自己案卷的卷宗?
这个问题其实规定在《民事诉讼法》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也即当事人不仅仅可以查阅自己案卷的卷宗,还可知就案件卷宗进行复制。只是查阅、复制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5日作出的法释〔2002〕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查阅、复制案卷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9月15日,法办〔2005〕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2006年4月17日,法办〔2006〕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中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执行案卷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三个文件,将当事人查阅、复制案卷的范围从民事案件扩大到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
当事人调取自己案件的卷宗有哪些权利?
当事人可以调取案卷的范围都有哪些?
法释〔2002〕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该条款明确了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庭审记录和各方的证据材料。
复制的案卷法院是否要盖章确认?
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同样,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法院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这份材料出自法院,真实无误。
调卷之前应当做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或代理人要查阅案件相关材料的,应提前和该案件的书记员或审判人员联系;如果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直接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并且法院还要为当事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的必要场所。
以上就是关于当事人能否调阅自己案卷卷宗的几个问题,从这几个问题中我们可以发现:
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调取自己案件的卷宗材料。
案件性质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
调取范围包括了起诉状、答辩状、庭审记录和各方证据材料等信息。
法院还要为当事人阅卷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
撰稿|付顺托
审稿|杨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