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拆迁,很多被拆迁人既兴奋又有点忐忑,看着周边拆迁地区的被拆迁人脸上的喜笑颜开,连忙搓搓小手打听打听情况,除此之外,有律师意识的被拆迁人还会通过各种渠道咨询咨询律师,比如可以看我们的文章、在直播间连麦律师,当然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咨询。
虽然很多人在征收拆迁前就有意识地咨询了律师,但是当真正的看到自己的补偿方案时,有些人还是有些惊讶的,心里满是疑问:这个补偿金额为什么与之前自己预测的相差的有点大,少了很多?那些已经拆迁的人骗我了?律师说的不对?征收单位有问题?到底问题出在哪,可能是下面这些原因造成的。
一、补偿项目遗漏。
房屋拆迁一般包括这几个部分:房屋价值、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奖励、社会保障费用等。一般来说,可能会被遗漏的项目主要是对院落空地的补偿。
对于城里的院落空地,最高法的答复中提到,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院落以及空地是有补偿的,要按照征收时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将这部分面积给予补偿,能省则省的话,是行不通的。
对于村里的院落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农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是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院落空地是农村住宅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对于空地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偿,否则无法达到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标准。
二、补偿方式一刀切。
一概而论,只能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不能进行选择,这样的补偿方式显然是不合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提到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了,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房屋价值评估问题大。
首先在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上,被征收人是要参与进来的,一言堂式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不合理房屋价值是让人难以信服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补偿标准未及时调整。
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应以最新的法律规章政策等为标准,更不能以旧标准衡量新问题。
比如在今年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就是最新的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相关问题的法律,各地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的征收拆迁政策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不能以具体的滞后补偿金额谈今天的损失,这是显失公平的。
你的补偿金额低于预期,可能是以上原因造成的。切勿太过感情用事,应理性分析,要找到补偿过低的原因,及时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撰稿|苗盼盼
审稿|杨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