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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规:明年1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要收费了!
已被浏览259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12/12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明年开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收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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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收取方式


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2、按量计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


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三、收费标准


1、按件计收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费用缴纳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处理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施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图片源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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