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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为由,逃避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最高院认定:违法!
已被浏览66745次 更新时间: 2021/03/26

李先生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和房屋(商业用途)。其房屋所在地块已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并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浑南区人民政府是本次征收中负有组织实施工作的征收机关,但是,2011年5月21日,李先生的房屋及地上物即已被拆除。但李先生与区政府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因此李先生一直未获得合理补偿。李先生向区人民政府邮寄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土地及房屋依法征收,而区政府在2016年8月28日收到后迟迟不履行其实施征收的法定职责,不与李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李先生无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区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立即履行。


李先生自起诉后,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但最终还是获得了迟来的正义。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李先生的诉讼历程。



一审败诉


前述讲到李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区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相关证据,亦不申请评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居然是李先生败诉!行政诉讼案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难道不是应该由不作为的区政府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对李先生的安置补偿职责吗?


李先生带着一肚子不解,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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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败诉


怀着焦急的心情,等啊等,李先生终于等到了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请求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而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前提是需要对李先生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现李先生不申请评估,使区政府无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先生愈挫愈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定再审


最高院受理李先生的再审申请后,区政府向最高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区政府不存在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行为。本案已有评估公司对李先生的地上物进行了预评估,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系李先生未予配合所致。


好个倒打一耙!看最高院如何审理!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不能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而言,2011年5月21日,李先生的涉案房屋及地上物就已被拆除,区政府却以未能与纪洪伟达成一致为由,至今尚未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应认定违法。一、二审以李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结论显有不当,应予纠正。最高院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高级法院判决,胜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院的指令,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后认为: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无故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补偿对象、补偿数额、支付方式应当具体明确。具体到本案,李先生的涉案房屋及地上物被拆除后,区政府以未能与李先生达成一致为由,至今尚未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应认定违法。最后,辽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责令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通往正义的道路尽管有时漫长而曲折,然而广大的被征收人要牢记这样一句话: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面对强权不公正的对待,只有不轻易放弃,才能获得我们应得的利益。必要的时候别忘了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是你们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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