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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指挥机构发了限期拆除告知书,指挥部有权强行拆除吗?
已被浏览65734次 更新时间: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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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南方,随着夏天的到来,长江沿岸城市的主汛期也随即到来,降雨一轮接着一轮,河道水位也随之暴涨,防汛形势日益严峻。为保障汛期行洪通畅,政府相关部门对河道沿岸两侧进行了全面排查。


湖北黄石的卫先生经营着一家黄砂站,主要用于经营黄砂、型砂、建材销售等。


2016年4月,卫先生收到黄石市西塞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责令限期清理阻碍行洪障碍告知书》,称卫先生的黄砂站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临时砂站,已到合同约定期限,现属于非法占用河道。因建有阻碍行洪障碍物,责令卫先生自行清除行洪障碍物,恢复原状。


因卫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几天后指挥部就拆除了卫先生黄砂站的部分建筑物。


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拆除卫先生的建筑物吗?责令限期拆除的告知书是什么性质?


指挥部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指挥部有权强制拆除我们的建筑物吗?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吗?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来一起揭开指挥部的“神秘面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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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西塞山区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指挥部作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作出责令限期清除和组织强行清除行为的法定授权。


当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亦未办理有关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手续,即擅自在潮河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构筑物,影响了河流下游的行洪泄水,客观上造成河流行洪不畅,给河流沿岸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依法应当属于阻碍行洪的违法障碍物。


而关于限期拆除,从西塞山区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指挥部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阻碍行洪障碍告知书》这一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征来看,其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称的行政强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期拆除行洪障碍物的清障行为并非行政强制。


也就是说,为了排除危险、保障汛期行洪通畅,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是有权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的;当当事人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物时,防汛指挥机构亦有权组织对当事人的建筑物进行强行清除。


但应当注意的是:防汛抗旱指挥部虽然可以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并强行清除,但在司法实践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无诉讼主体资格,并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


经过上述分析,在收到上述部门发布相关法律文书时,当事人不必惊慌。而应当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存求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法律程序。



撰稿人:高菱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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