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领域,慢慢的出现了一批特殊的群体,比如“外嫁女、入赘男”、“失婚妇女”、“外出学子”等,但其中争论最大、涉及面最广的当属外嫁女了。
那么现在在农村,外嫁女遇到征地拆迁能否分到补偿呢,那补偿费又该如何分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结婚、离婚为理由,侵害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涉及“外嫁女”在征地拆迁领域能否分配到征地补偿款,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以“外嫁女”的户籍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户籍的迁出与迁入在实践中容易证明,可操作性很强,因此用户籍制度来确认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具有最大可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但是,如果仅仅以户籍标准来判断是否具备成员资格,将会带来很多负面效果。比如户籍形式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在判断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时,不可采用户籍登记的单一标准。
二是采用复合标准来认定外嫁女是否可获得征地补偿款。
判断外嫁女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资格可以参考以下因素:户籍登记、是否长期在集体生产生活、对所在集体承担义务、是否获得所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向集体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事实因素以及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保障的价值判断要素等。采用复合标准来认定外嫁女是否可获得征地补偿款在当前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认可。
“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保?
其一,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当“外嫁女”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其二,请求行政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当外嫁女认为村民会议决定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还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未履行监督义务,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