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征拆维权指南
养猪场被违法强拆了,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已被浏览76895次 更新时间: 2021/05/26
关键词 养殖场拆迁

作为我国传统养殖业之一,养猪业在我国拥有几千年的历史。我国现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生猪养殖国。有些老百姓指望通过养猪赚些钱,于是建个养猪场,成为养殖户。然而,养猪不是件容易事,平时用料要精挑细选、多样搭配;猪生病了,用药更得细细斟酌、科学合理……这些耗心神的活计,还不是最让养猪户担心的。比起养殖的高风险,养猪户最承担不起的,是养殖场被强拆的风险。本指望养猪赚些钱,不料养殖场被强拆,多年心血,毁于一旦……那么,养猪场被强拆后,可以主张的损失赔偿大概都有哪些项?很多老百姓并不清楚,今天我们透过罗先生的故事来初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罗先生的故事很长,他先后经历了申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历程,我们耐下心来看一看。


以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实施强制拆除


  2012年1月4日,罗先生等五人成立了秋明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秋明合作社),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13年3月1日,秋明合作社与海南省某市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村小组约6亩土地建设养殖基地。之后,罗先生在养殖基地建造了约2800㎡的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购进畜禽绿色养殖机,进行生猪养殖经营。养殖经营过程中,获得过财政补贴资金、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专项资金等。


2015年6月11日,原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下发《责令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各畜禽养殖户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防雨防渗粪便堆积场所等,逾期未完成的,将报请市政府批准予以关闭。罗先生接到以上通知后,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建设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2015年8月26日,在未经以上通知整改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区城管局以涉案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未告知罗先生相关权利,便对涉案养猪场实施了强制拆除。

养猪场.jpg


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执法部门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辛辛苦苦经营的养猪场被强拆,罗先生当然要提起诉讼。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区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胜诉之后,想要得到赔偿,还有行政赔偿诉讼。经罗先生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养猪场及附属设施价值进行了鉴定,鉴定财产损失价值为1802439元。


一审阶段:


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罗先生财产损失价值为1802439元,判决区城管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罗先生赔偿款1802439元。鉴定费用22000元,由区城管局负担。


区城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养猪场及其附属设施是违法建筑;区执法局的强拆行为属于依法行政,不应承担违法拆除的赔偿责任等。


二审判决执法部门应当赔偿,但赔偿金额少了十万


海南高院审理后,对本案以下三个重点问题作出回应:


关于涉案被强拆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笔者注:已被《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本案中,猪栏和饲料仓库等养殖设施属于通知规定的农用设施,虽然涉案养猪场未能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确实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但是其用地是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从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取得,而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及时作出处罚或完善手续的决定,反而发放给秋明合作社政府专项补贴以及资金,对其发展生猪养殖业予以鼓励与支持,证明行政机关对该养猪场的认可,且秋明合作社系经罗先生合法登记成立的生猪养殖合作社,至强拆行为发生之时仍合法有效。因此,罗先生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养猪设施,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关于区执法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区执法局涉案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如前所述被拆养殖设施不属于违法建筑,区执法局应就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和标准应当以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所谓“直接损失”是指行政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当事人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其他必得利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区执法局在强拆过程中仅拆除了“猪栏”,部分拆除了“饲料仓库”,故“猪栏”和“饲料仓库”被拆除部分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而企业解散及廉价处理生猪涉及养猪场被关停的问题,并非被诉强拆行为直接造成。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区执法局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未依法对被拆除的养殖场财产进行清点和证据保护,造成目前无法准确认定罗先生被拆除的建筑物及合法财产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虽然0001号《评估报告》中列明的是猪栏和饲料仓库的全部评估价值,未对拆除部分与未拆除部分的价值进行区分,但现场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在无法明确猪栏和饲料仓库拆除部分损失的情况下,考虑到两建筑在部分拆除后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为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宜按照猪栏和饲料仓库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因此,海南高院裁判确认《评估报告》中猪栏的净值837824元,饲料仓库的净值27160元为涉案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据此,区执法局强拆造成的损失合计864984元;鉴定费用22000元,由区执法局负担。


这二审裁判结果下来,赔偿数额竟然比一审裁判的还要少很多!罗先生心生悲凉,必得申请再审。



最高院再审将各项损失逐一认定,拿到合理补偿


罗先生申请再审称,涉案强拆行为目的是关停养猪场,侵害的不仅是被拆设备设施财产,而且是合法正常经营、正在盈利的养猪场企业产权。二审法院判决将强拆关停养猪场的经济损失,限定为部分设备设施毁损的财产损失,缺乏事实根据,未依法足额、公平赔偿其损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区执法局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涉案养猪场必须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具有合法性,罗先生从村委会租用土地从事养殖业,不具有合法性;拆除猪栏和部分饲料仓库并不必然导致养猪场关闭和解散,两者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再审申请人主动停产停业的。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区执法局在实施强拆过程中,未依法清点被拆除养殖场财产并进行证据保护,造成目前无法准确认定罗先生被拆除建筑物及合法财产损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关于本案强拆造成损失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一审时的《评估报告》并结合全案证据认定李先生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对于一、二审法院判赔的不同数额,最高院就评估报告的各项损失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情况,就被诉强拆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作出了逐一认定,我们也一起逐一地来看一下,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最高院的裁判意旨。


一、猪栏、饲料仓库


《评估报告》认为猪栏损失837824元,饲料仓库损失27160元。二审法院认为,区执法局在强拆过程中仅拆除了“猪栏”,部分拆除了“饲料仓库”,但是考虑到这些建筑在部分拆除后已不再有使用价值,为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猪栏、饲料仓库均按照全部价值予以赔偿,合计864984元。该两项损失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合理,最高院予以确认。


二、排污设施


《评估报告》记载,排污设施包括猪场排污储存池、无害化处理池、猪场排污三级化粪池、猪场雨污分流项目和干清粪堆放处。区执法局对此却主张,没有直接拆除储存池、无害化处理池、化粪池等排污设施。


针对这一项,最高院认为:排污设施是罗先生信赖行政机关的通知而投入建设,区执法局未经通知整改部门验收,也没有听取罗先生陈述申辩或进行听证就对排污设施进行强拆,应对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且区执法局的强拆行为造成目前无法准确认定再审申请人被拆除的建筑物及合法财产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评估报告》记载排污设施部分已拆除,询问中罗先生对排污设施已全部无法使用的情况亦予以合理解释,在区执法局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区执法局应赔偿排污设施重置损失。


三、母猪产床、母猪定位栏、绿色养殖机、喷雾消毒机、猪舍降温设施水电设备


罗先生主张这些设施都位于猪栏内,随着猪栏被强拆而毁坏。在区执法局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最高院对罗先生关于这些设施随着猪栏强拆而毁坏的主张予以确认,区执法局应赔偿该部分损失。


四、大门车辆消毒池、场地围墙、水井、水池、水塔


罗先生主张大门车辆消毒池已被破坏,区执法局予以否认;水井、水池、水塔等双方一致认可没有被拆除或破坏。但是,区执法局强拆行为已造成再审申请人养猪场无法经营,使这些无法移动的设施丧失使用价值,因此区执法局应予以赔偿。


五、员工宿舍、深水泵、吸水泵、发电机组、饲料手推车、办公设备(桌子、椅子、档案柜等)


《评估报告》记载,员工宿舍是活动板房,深水泵、吸水泵、饲料手推车等都是可移动财产,这些财产都没有被拆除或损坏,因此不属于区执法局赔偿范围。


最终,最高院判令区执法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罗先生赔偿款1691788元。


盛廷律师提醒:申请国家赔偿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列明每个具体申请赔偿项目,需要计算清楚每个赔偿项的具体损失以及相关证据……因此,遇到这种情况的被征收人必要时可以请律师介入维权。



评论养猪场被违法强拆了,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