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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村两委选举,委托投票有规矩,别乱签委托书
已被浏览19次 更新时间: 2026/02/04
关键词

村两委分别是指村党委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两个组织。其中,村党委主要的任务是贯彻党的政策路线,引领发展方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则更多承担起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任务,发展村中各项事务、调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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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在农村各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换届选举也与村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中,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则直接由村民进行选举,为更好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有必要对选举过程中的事项进行关注。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参与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任期、换届等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体



村民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能够有效反映村民意愿,更有利于维护村民利益。

 

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也是村民参与村中事务的重要途径,是村民行使自身合法权益的直接形式。通常情况下,村民在规定的选举日期携带相应证件,亲自前往选举地点进行投票的,如果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在选举日参与投票,也可通过委托他人的方式代为投票。

 

选举中的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这一方式解决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选举投票的问题,方便了村民行使权利,参与村中事务管理。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委托投票不能随意对待,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随意签了投票委托书,自身投票权被顶替,则可能导致选举投票结果不符合自身意愿,造成各种损失。

 

一方面,村民需要通过书面签订委托书的方式才能委托他人进行选举投票,同时,被委托的村民也最多只能接受三人的委托,并且作为候选人的村民不能接受他人的选举投票委托。委托他人他人投票的村民以及受委托村民的名单也应当由村民攒聚委员会进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另一方面,村民还可以密切关注村民委员会公布的有关选举的信息,如有异议则可以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例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如果村民对名单有异议,则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如果遭遇委托投票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不要轻视自身投票权,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行使投票权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若因错误认识在委托投票书上签字,则应当及时维权,守护自身投票和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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