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会说:“今天政府让我去领“评估报告”了,领回来发现评估的价格太低,和实际不符合,我对这份“评估报告”很不满意。”其实很多当事人所说的“评估报告”并不是真正的评估报告,而仅仅只是一张单子,这张单子上面列了很多的表格,写了房屋内装饰、屋内物品等的单价和最后的总价。那么,怎样的一份报告才能叫做评估报告呢?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合法吗,评估机构应当怎么选择呢?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感兴趣的话就往下看吧!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封面、致估价委托人函、目录、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和附件。
其中封面应当包括:估价报告名称、估价报告编号、估价项目名称、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当包括:致函对象、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特别提示和致函日期;
封面和致估价委托人函之后应当使用目录的方式将其他项按前后次序列出名称及对应的页码。
评估机构应当怎么选择呢?
评估机构应由与被征收人共同确定。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当评估报告上面写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时,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则可能违法。
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法律是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而往往有些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法律赋予了自己复核权,在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会选择不接收报告甚至是把报告扔掉的极端方式来对抗房屋征收部门。
在此盛廷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注意,在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一定要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