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棚户区改造”项目,那么,你清楚“棚户区改造”吗?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外嫁女”,“外嫁女”该如何认定?“外嫁女”又有何拆迁补偿款呢?接下来,盛廷律师将分两步,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棚户区改造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了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六条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称:“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
目前,我国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
一般情况下,棚户区是与旧城区改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棚户区并非特指几栋具体房屋,而应根据城市规划并结合所在区域的平房密度、房屋质量、成新、使用年限以及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总的来说,棚户区改造并非专业法律术语,法律中亦无明文规定棚户区改造的定义,各地认定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一般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外嫁女是否有份额拿补偿呢?符合哪种情况外嫁女有补偿呢?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外嫁女是否有份额拿补偿呢?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相应的考量标准。
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问题的考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故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综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外嫁女的拆迁补偿款应结合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并非对外嫁女统一不进行补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位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综合判断,理性分析,及时寻找专业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