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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怎么办?法律都规定了哪些救济途径,又该如何行使?
已被浏览4212次 更新时间: 2021/07/18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你是外嫁女,咱们村的征地补偿款跟你没有关系了,不能再分配给你了……

都是村里土生土长的村民,征地分配方案竟然如此不公,村干部领到的钱要比其他村民多一倍!

我和妻子结婚之后,就把户口落到妻子所在的村里,共同生活很多年了。现在村里非说我不是本村人口,不给我分红?!

办理征收案件过程中,笔者时常会见到一些村民的咨询,内容大抵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对此很困惑,不知道该怎样维权。今天笔者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维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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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674号行政裁定】


黄明发等15人认为林场组通过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违法,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但林场组利用老住户人多的优势,又强行通过与原方案几乎一样的分配方案,侵害了黄明发等新住户的合法权益。黄明发等15人认为石首市政府应该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林场组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该案经一审、二审后,黄明发等不服原审裁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经审查后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67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黄明发等15人的再审申请,但裁定书进行了充分说理。最高法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侵权的决定。本案中,黄明发等15人对其所在的林场组重新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未予监督的,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但前述规定明确具有监督职责的系乡镇人民政府,且从监督层级上看,县级人民府不具有直接监督村级事政务的职权。因此,黄明发等15人以石首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


这个案例很简单,但是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的村民们提供了两个救济途径:

1.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申请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监督职责,责令其改正。


值得一提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不仅仅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某村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约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与本村村民离婚后,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该约定明显是违法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好的,看到这里,身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侵害时,你知道应该如何维权了吗?如果有不明白的,欢迎给我们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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