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行政处罚事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此次修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同时新增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什么是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法部分亮点
1、听证范围扩大了(第六十三条)
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拟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同时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新法规定的听证程序(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
①当事人提出( 新法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将申请听证的时间由原来的三天修改为五天。)
②告知听证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听证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
④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⑤当事人参与(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