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农村房屋及土地的征收拆迁进程正在迅速推进。和国有土地的征收与拆迁不同,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与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所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程序和补偿相比国有土地略显混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进行规定,今天盛廷律师就带大家一起解读一下这一规定。
第一,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的原则性规定,是我国土地征收方面的重要立法精神。当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给出的补偿过低时,该款规定也是能够保护广大被征收人权益的最后武器。
第二,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征收的款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土地补偿费,主要是指占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主要是指需要搬迁且征地之后无固定生活来源而产生的补助费;其他补偿费用,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房屋本身的价值(建房、装修成本等)、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价值以及青苗等价值的补偿。
此外,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民在被征地后,其生产生活方式将发生巨大改变。因此,在征地时,除了给予农民房产或资金补偿外,更应该考虑农村未来生活的保障问题。所以,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农村村民应转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这也是当地政府需要提供的补偿。
第三,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该条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且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实践中很多征收项目都违反了本条中“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权益,甚至在补偿到位之前为了赶工期先行强拆,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以上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基本补偿标准,不管是少了其中一项或几项的补偿,还是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还是政府不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后续社会保障工作,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时先行核对征收补偿是否符合以上的法律规定,感觉有问题时及时咨询律师,把握维权时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