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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征收中不公告这些文件,属于违法
已被浏览1507次 更新时间: 2021/08/27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很多不公平的补偿都是由于被征收人和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所以,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与拆迁,法律法规都对公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的征收主要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

1、补偿安置方案应公告

《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以上条款,对于补偿方案是需要预先公告的,公告的目的就在于让被征收人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征收部门通过意见的反馈,再进行修改,经过这个程序后,补偿安置的方案才是相对公平的。此外,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需要及时公布。

2、征收决定应公告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决定是告知老百姓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的,是征收中最基础的公告事项。

如果在一个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连征收决定的公告都没有见过,基础的权利肯定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涉及被征收人根本利益的,必须及时公告。同时,为了让被征收人可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告上必须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否则该征收决定就是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应公告

《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以如果这个程序没有进行公告,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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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土地征收


关于农村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则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由于集体土地的性质特殊,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体的生计问题,需要让被征收人充分知情并发表意见。

地方政府也要根据相关意见来调整补偿安置等最终方案,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公告、或者公告事项少了哪怕一项,那么其征地行为也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都需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的相关规定,这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基本保障。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中没有见过政府部门任何的公告,征收程序就肯定存在问题,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征收拆迁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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