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而此次新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较为大幅的修订。
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设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条款。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
该条款突出了行政处罚的惩罚性和惩戒性,言外之意,就是要使行政相对人遭受额外的损失,这种额外的损失有可能是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有可能是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总而言之,该条款的修订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类似的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比如说,实践中争议颇大的违建拆除案件中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定性,究竟是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抑或是行政强制,不仅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容易产生混淆,甚至各地法院的裁判适用法律也各不相同。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可以给予明确的指引,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建行为属于法律上禁止的违法行为,其违法建筑本身就不应该存在,行政机关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属于恢复到原本的合法秩序状态,并没有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或者附加额外的义务,因此该责令拆除违建通知书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应当属于行政命令。
通过此例可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为厘清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