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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拆迁办可以强拆房屋吗?
已被浏览2093次 更新时间: 2021/10/2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时,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那么有被征收人就问了:“补偿决定的内容我不满意,但是政府给我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写着限期十五日搬迁,否则将对我的房屋进行强拆,如果十五日后我不搬,他们可以强拆我的房子么?”


答案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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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即使政府向被征收人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明确写了搬迁期限,被征收人也仍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只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这里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同一事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二选一,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收到政府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起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同时进行。


第二,即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也无权对房屋直接强制拆除,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司法强拆,如果政府强拆房屋的,则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可能违法。


第三,被征收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起诉。当被征收人直接就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因此,在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案件没有审结之前,政府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不得违法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盛廷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收到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如果对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不认可的,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注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后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与房屋征收部门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平时也要注意小区公告栏等位置,防止被征收人不在家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公告,错过维权的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另外,如果房屋被强拆了,也要及时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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