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一旦超过就很难在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强拆案件涉及利益重大,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司法审查的难点。
根据上述法条,起诉强拆行为的始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途径告知其作出强拆行为的内容并告知其起诉期限,可以从告知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但在实践中,大部分相对人房屋被非法强拆时,都未曾收到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有效的行政决定。
相对人不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谁,也不知道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途径来救济。
在强拆主体无人“认领”的情况下,认定相对人知道的强拆相关内容,直接涉及其能否起诉及通过何种诉讼渠道维权,更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
因此,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内容”的理解,就成了认定诉讼时限起算时间的重要一环。
一、无行政机关“认领”的强拆行为适格被告的确定
相对人在房屋被拆除行为时很容易判断自己的房屋是否是被强制拆除,合法权益有无被侵害,但不能认定强拆行为的主体,因此没有确定的对象为被告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相对人仅知道强拆行为的发生,但不知道强拆行为的内容。
只有相对人知道了谁是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了明确的诉讼对象,就可以提起诉讼。
因强拆是事实行为,不知道强拆主体是谁,法院不能对相对人做不利推定。
此种情况下,只有负责征收的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作出该行为具有较大可能性,因此在立案环节即可推定为适格被告,立案后由审判部门审查。
二、无行政机关“认领”的强拆行为起诉期间计算始点
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起诉期限计算的始点。
由于大部分被征收人大部分被实施违法强拆行为时不清楚执法主体,从而导致其无法向强拆主体主张相关权利,因此可能会耽误起诉时限。
因此,起诉期间的计算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讨论。
1、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主体。
相对人一直不知道实施强拆的主体,因此无法确定起诉时间的始点,可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时效二十年计算。即,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十年内起诉主张权利。
2、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的主体。
行政机关自认、通过调查结论、信访公开、信访答复等形式确定强拆主体,若该主体未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行为人在强拆行为发生时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在解除时得知房屋被强拆的,则应从知道强拆行为主体(内容)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的始点,最长应不超过一年。
因此,在遭遇强拆后一定要尽早维权,以免失去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