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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吗?
已被浏览1643次 更新时间: 2021/11/11

最近有很多被征收人反馈说:“他们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在开始进行征收工作了,但是征收实施单位竟然是家有限责任公司。”

被征收人信赖政府、也明白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但是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却迟迟不见政府人员,和他们交涉的一直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这样做合法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吗?本文盛廷律师将对该问题作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营利、免费为政府服务,这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吗?


民法典规定了法人的三种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即便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过程中不谋取利益、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能掩盖其营利性组织的本质。

究其原因,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如果再由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来实施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很可能会造成这些单位利用强制性,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谋取利润最大化,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即使不营利、免费为政府办事,因其本身是营利法人,其也不能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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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举办案件研讨会分析案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印发了《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对青岛市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要求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例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其中,拟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市、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在该管理办法中,征收实施单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规范的单位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第二,法定代表人经过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且经过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第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第四,有必要的办公场所。


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规定并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可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如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征收部门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时,应当慎重选择、严格要求。

因此,被征收人如在征收过程中受到权益损害,无法取得合理补偿安置时,可以拨打盛廷律所电话010-86486497,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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