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总会有人因为拆迁款补偿额的问题头疼不已。
近来收到很多私信,咨询说自己刚签完安置补偿协议几个月,家里的孩子出生了,想向当地政府申请给予新生儿安置补偿份额,但得到的却是拒绝的答复。
那么,对于刚出生的新生儿,能否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呢?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有两个: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从法理上来讲,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还在母体中的,不是独立的自然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征收补偿中胎儿利益的保护。
二、律师分析
拆迁是个漫长的过程,耗时长,程序复杂。在实践中,一般以征收安置补偿公告或者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为节点,在公告发布或者交付安置房之前的时间段,有新生儿出生的,可以享受安置补偿份额。当然,怀孕妇女,因胎儿还未与母体分体,不能视为完全自然人,不能分得补偿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对于新生儿的征收补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地区对补偿安置对象进行严格界定,对户口审查极为严格,按照户口登记的名额为准。有的地区则会为新生儿保留一定的份额。例如在公告发出后一年内出生的新生儿可以拿到安置补偿份额,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只是极个别的,在现实中并不多见,主要是防止对征收公告发布后恶意怀孕增加人口,避免被征收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
三、以案释法
原告王某出生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24日户口。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自家的房屋在拆迁安置范围内。
王某的祖父王某2与被告街道办签订《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王某2家庭共有人口5人,符合安置的有5人。
原告王某未在上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确定的安置人口范围内。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街道办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法院认为,该区《村民安置回迁公告》明确规定了“新增人口(包括婚入、新出生的新增人口)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此后新增人口一律不予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王某出生于2019年7月19日,系在上述规定的新增人口的截止时间节点之后出生,因此,原告王某不符合片区安置条件,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有新生儿出生的,我们首先要仔细研究安置补偿方案中关于人口确定的相关政策,了解补偿安置人口确定的时间节点。如果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对新生儿的安置补偿政策规定,一定要尽力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