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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解读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已被浏览2123次 更新时间: 2021/11/12
关键词

随着城镇化的推动和发展,涉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案件只升不降。征收方位了解决成本,提高效率,经常采取“先拆后补”甚至“只拆不补”的方式拆迁,不合理,更不合法。


一、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二、法律解读


1、何为先补偿?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以上需要双方商定一致,订立补偿协议。


2、何为后搬迁?


只有在征收方履行补偿义务之后,被征收人才须搬迁。根据具体补偿方式的不同,征收方履行补偿义务的标准也不同。


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货币已到位,可以随支随取,自由支配;选择现房产权置换的,现期安置房源应当确定,达到办理交付手续的条件;选择期房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应当按照协议中商定的安置房屋暂时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待期房竣工后交付房屋。


先补偿后搬迁,不仅仅指补偿要在搬迁之前,而且应该是补偿应全部且实际到位。吐过征收方只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应视为不完全、不充分履行了补偿义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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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释法


案例一: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2016)最高法行再80号)


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发布通告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业集团)在征收范围内。通告中说明,涉及的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安业集团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安业集团的诉讼请求。安业集团遂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虽然因道路建设项目暂缓实施,但不是暂缓补偿的理由,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单位注销土地使用权手续,确有违法之处。故确认太原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果今后因道路建设改造需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仍需补偿款到位。在补偿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案例二:不得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袁某某诉章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2019)鲁行终2238号)


2018年章丘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征收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袁某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章丘区政府未与其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拆迁计划安排,对袁某某进行停水停电,并终止对其对物业服务,使之丧失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生活需求未得到保障。袁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以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如采取上述措施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显然区政府以小区大多数人都已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为由抗辩,略显牵强。虽大多数人都已搬迁,但仍要保障其他未搬迁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不能对其停水断电。因此,判令区政府对袁某某的停水停电行为违法。

“先补偿,后搬迁”作为在征收拆迁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如果在征收拆迁中征收方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即要强拆,被征收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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