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客户提问:“我已经嫁到别的地方了,但是我的户口还在娘家的村里,现在娘家村里搞拆迁,不给我分房子,也不给我任何补偿,我能得到补偿吗?”这种情况一般称其为“外嫁女”,那么,“外嫁女”就真的一点补偿都没有吗?其实,“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实践中,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相关案例总结归纳了符合并理应享有补偿的“外嫁女”的范围,为实践中的认定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的村民会议决定、村规民约等限制了“外嫁女”的相关权利,这与法律严重相背,不应当作为补偿依据。
其次,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就“外嫁女”而言,她们通常表现为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无论何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最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镇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福利性购房情况,才能使“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避免出现重复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
总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应有所减损或增加,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这既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也符合户有所居的民生保障要求。
盛廷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外嫁女”有关案件,需要综合各方面进行考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参考最高院案例、相关法律以及征收的原则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