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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科普:未交付安置房,征收办不给安置费怎么维权?
已被浏览1158次 更新时间: 2021/12/27
关键词

一、案件详情


2011年12月5日,王某某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房屋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某某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996.3元。但是,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向王某某交付安置房屋。


2016年5月5日,王某某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随后其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王某某认为,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超期未回迁的应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管委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遂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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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王某某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2016年5月王某某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双方关于是否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年2月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管委会应当双倍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虑及王某某已经按照一倍标准领取了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浑南商贸区管委会以每月996.3元为标准,支付王某某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另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940.8元。



三、本案意义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以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协议方式代替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高权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如何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在约束行政权的随意性与维护行政权的机动性之间建立平衡,如何将行政协议置于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之下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案即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要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合意,即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了各自行政法上具体的权利义务。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能包罗万象,但依然会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对于两个行政协议均未约定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内容,二审法院依据2015年2月实施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之规定,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2011年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2016年已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案判决明确了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及时准确地适用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对如何处理行政协议约定与既有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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