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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科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已被浏览1083次 更新时间: 2021/12/27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许多人因对自己家的不动产相关信息不甚了解,就想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得一些有用的资料,却遭到行政部门的拒绝,由此引发了许多关于请求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诉讼。那么,政府有关部门有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吗?


一、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因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因此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政府在答复申请人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同时,告知其应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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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方式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权限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可见,不动产登记资料属于个人隐私,采取有限公开的原则,限制申请主体的范围,仅允许“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人员查询。而信息公开申请主体的范围很大,若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则可能会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隐私造成巨大冲击。


2、查询方式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查询目的要求等相关文件后,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机构应当提供查询结果。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可以适当增加查询内容,包括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等。


因此,申请人想要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不应当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而应当持有能够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申请,获取不动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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