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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遭遇征拆,信访维权真的有效吗?
已被浏览1186次 更新时间: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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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条例中明确了信访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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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作为弱势群体,与拆迁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时,经常会遭遇强拆,面对这种情况,信访成为老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信访确实是可行的维权手段,并且从信访的定义来看,老百姓也会误以为只要出现问题,通过信访就可以解决。但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拆迁户要通过信访的渠道维权,是需要受到各种限制的


《信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不得越级上访,不得重复上访等。


在实践中,老百姓在面临房屋被征收、强拆等情况下,心情肯定是非常焦虑、担忧的,在这个过程下,如果慌慌张张地就选择信访去维权,不仅可能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会因为不小心违法上访而受到惩罚。其次,即使信访后,信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和结果并不具有可诉性。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可见,整个信访的过程,要花费的时间并不短。受理处理程序繁多,期限长,处理结果无强制执行力等限制,其实对于急需维权的老百姓来说是比较不利的,把全部精力放在信访上,往往会错过法定的诉讼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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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完善,针对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完备。不管是涉及国有土地还是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制定了具体的征收程序,补偿规定,对合法权益遭受违法征收行为损害的老百姓提供了合法的救济手段。


当然,值得注意的还有,法律赋予老百姓维权的期限是有限制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申请了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如果没有申请复议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也就是说,在大部分情况下,拆迁户需要在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因此面对突如其来的征收、强拆等行为,我们切勿自乱阵脚。信访是其中一条维权之路,但我们应当把信访当作一种辅助手段而非赖以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不能因此错过了法定的诉讼期限,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中国法制不断健全,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的思想已经日渐深入人心和政府机关。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采用司法救济进行维权,不仅更有效率,权利也能得到更彻底和根本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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