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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不宜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已被浏览1977次 更新时间: 2023/08/14
关键词 安置补偿协议

【案情简介】


案涉土地一直登记在案外人林书绪名下,土地上的房屋从未办理过房产登记,后林书绪分多次将案涉房屋二、三、六、七层转让给陈德旺,陈德旺取得房屋后又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孔祥信。因借款纠纷,案涉房屋被海南省高院裁定交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委托海南恒基丰业拍卖有限公司,林华实通过竞拍取得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案涉房屋纳入龙华区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龙华区政府与孔祥信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林华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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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孔祥信在案涉房屋居住且公告期无异议,龙华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安置协议并无不妥,驳回林华实诉讼请求。


林华实对其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房屋的权属或最终权益归属人尚无法确定。龙华区政府与孔祥信签订《安置协议》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待涉案土地、房屋权属确定后,另行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初321号行政判决;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5日与孔祥信就面前坡东村174号(现场编号:F13-1)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签订《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驳回林华实的其他诉讼请求。


孔祥信不服,提起再审。


【争议焦点】


龙华区人民政府能否与房屋所有权存有争议的一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最高院观点】


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


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案例启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要对征收土地及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若权属存有争议,征收部门不得与任何一方签订协议,若实践中,征收部门与其中一方签订了协议,另一方有权对签订的补偿协议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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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4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孔祥信,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姜宗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凌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华实,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孔祥信因被申请人林华实诉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9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孔祥信申请再审称:林华实二审上诉已超过六个月上诉期。龙华区政府征地补偿款1451675元已汇入孔祥信账户,与林华实没有关系。(2006)龙行初字第19号判决、(2017)琼0106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可证明林华实没有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房屋没有颁证进行买卖是农村历史遗留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必须提起确权之诉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龙华区政府与孔祥信签订的《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合法。


本院再审查明,本案二审结束后,林华实以孔祥信、林书绪为被告,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所有权纠纷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土地及房屋属于林华实,征地补偿款1451675元归林华实。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7)琼0106民初7409号判决,驳回林华实全部诉讼请求。林华实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琼01民终1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现实中,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


本案中,案涉土地一直登记在案外人林书绪名下,土地上的房屋从未办理过房产登记,目前该房屋已被征收拆迁,也不可能再办理房产登记。孔祥信依据支付相应价款买受该房屋和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主张其是房屋所有权人。林华实主张其通过市场拍卖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案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二审判决认为,龙华区政府应该撤销其与孔祥信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待权属明确后,与真正的权属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二审改判正确。且再审查明林华实已就案涉房屋以孔祥信、案外人林书绪为被告,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目前该民事确权案正在审理之中,故本案更没有进入再审的必要。


孔祥信在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2017)琼0106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已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105号民事裁定撤销,不属于生效判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孔祥信主张本案二审上诉超过上诉期没有事实依据。(2006)龙行初字第19号判决可证明林华实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已被注销,但不能证明林华实没有分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孔祥信主张征地拆迁补偿款已经发给孔祥信,与林华实无关的理由不成立。房屋没有颁证进行买卖确系农村历史遗留问题,但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存在纠纷。


故孔祥信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孔祥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祥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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