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征收活动大家都了解,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9条的规定,应当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并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复核、鉴定的权利。
而类似的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当中并没有规定。因此,实践中就会有一些征收机关并不会出具评估报告,而是直接给被征收人一个补偿结算清单之类的文件。
当然,也有一些征收机关为了更好地确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本地制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办法明确了评估的程序,因此也会依法委托评估公司。
例如,梅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六条就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为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那么,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的过程中,如果我们收到了评估报告,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如果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那么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这里一定要记住“3个10天”,这一点非常重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如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可视为放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314号对这一点予以重申。这也就告诉我们,如果对评估报告提起复核、鉴定,一定要保存好申请的证据,比如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保存好快递底单,这样就不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关注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体现了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征收机关应提供不少于三家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投票选择。因此,如果在选定程序中存在瑕疵,就会影响到评估报告的可采纳性。
第四,也是我们被征收人最关心的一点,就是评估机构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确定的评估时点是否客观公正,统计是否有遗漏等等,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最后能拿到多少补偿。
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就一定要在“3个10天”限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才可能避免在后续的复议或诉讼中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