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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农用地征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就是违法征收
已被浏览212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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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土地通常是为了搞开发建设,而把集体土地收归为国有。一旦进行土地征收,农民就要失去土地,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所以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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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征收行为违法。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呢?


顾名思义,农用地转用就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所以农用地转用,又叫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农用地转用的手续问题。


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首先,农用地转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每一寸土地都要充分发挥它的功能,不论是建房还是用来耕种,都必须做好规划,不能肆意而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也就是说,在这个规划里面,我们能知道对应的土地需要用来做什么。比如要搞建设项目,或者需要建房,就需要在建设用地上面建设,而不能在农用地上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是作出规划后的10至15年内,土地的利用总安排。


其次,农用地转用要符合一定数量。也就是说,每一年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数量都是有限制的,政府每年都有指标,在上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10至15年内可以转用的指标,如果不设定年度限制,很多地区就会寅吃卯粮,短时期内用完全部指标,后续如果有新的建设项目,必然会出现违法占地的情况。所以在总量控制范围之内,需要细化,设置每年转用的数量。


最后,农用地转用要符合耕地占补条件。随着经济发展,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占用土地的行为也就越来越多,但是国家要保障第一产业,保障每年的粮食供给安全,所以必须要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能减少,省级政府同样也要保证省域内耕地总量不能减少,如果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就要增加等量耕地,实现占补平衡。


二、国务院、省级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满足转用条件后,就要提交报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机关有两个,国务院和省政府。如果是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要上报到国务院;如果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报批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农用地在规划里已经是建设用地,谁批准的规划,谁审批转用事项;如果想在农用地搞建设,但没有规划,就需要先制定规划,然后拿着规划去审批,最后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此时,谁批准修改后的规划,谁批准转用事项。


在现行规定下,很多转用审批都要由国务院完成,耗时较长,会对项目进度产生影响。所以国务院在2020年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综上,在农用地征收的手续极为严格,农用地转用就是土地征收的一个重要且必备的条件,如果缺乏该手续,那么征地便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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