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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开启的标志
已被浏览73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7/13
关键词 国有土地

今天盛廷来和大家说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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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对于行政机关从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到作出的法定程序、征收决定作出后产生的法律效力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被征收人来说,得知房屋被征收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呢?


一、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只有政府才能够征收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征收决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相关法律文件以便证明其具有征收主体资格。


在征收中,很多地方都是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的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门自己的名义进行。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权力是不得下放的,因此,此类征收主体不适格,征收程序违法。


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个重要前提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禁止以取得商业利益为目的进行征收。


一般来说,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国防、外交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市政公用、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三、是否符合征收程序和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内容要求。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经过审查论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的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程序,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程序,同时保证房屋征收补偿款足额到账、专款专用。


所以,只有征收决定进行公告以后,相关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才可以实施征收工作。对于房屋的补偿方案,一般是作为附件,附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也是必须要进行张贴公告的。对于征求公众的意见,如果大家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或者补偿不够的,应该在公告期的30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关系着每个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在每个阶段都有该阶段对应的救济权利,如果在征收的过程中遭遇权益侵害,一定要及时对照法律条文审查征收的合法性,遇到拿不准的,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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