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中大家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租了别人的房子,花了大量的物力、财力进行装饰装修,用于商业经营。
在征收时,想着政府会对自己先前的投入给予一定补偿,没想到政府不与自己谈,直接跟房东谈好了补偿,有时候补偿款的数额根本填平不了当时的资金投入,这可怎么办?
一、 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1、有要求征收人支付补偿款的权利
能否要求征收人支付补偿款,要看在租赁合同中有没有对征收补偿做特别的约定,如果有,那就按照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同时,也要看承租人租房是否用于商业经营,如果是,那么承租人能够获得的补偿项目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搬迁损失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2、要求房东支付剩余租金的权利
如果因为是房东的原因,导致承租人不知道有征收的发生,这时,因房东的过错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给予赔偿。而且,如果承租的房子还没有到期,房屋既被征收,承租人应当主张房东返款剩余租金。
二、承租人是否有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首先,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进行了添附,且不可分割,或者是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商业经营的,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的征收补偿和强制拆除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的添附、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
此时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征收行为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符合“谁有损失补偿给谁”的补偿原则。
作为征收人的行政机关,在补偿过程中与房东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对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停产停业费、搬迁费部分的补偿遗漏了承租人这个主体,为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再对上述损失的赔偿价格认定错误,更是对承租人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
因此,可以认定征收程序违法,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涉及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费的部分,也应当认定无效。
最后,因为行政机关实施征收,从而直接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应当给予补偿。同时,行政机关不顾承租人的反对,以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涉案补偿协议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造成承租人装饰装修和屋内物品损失,因该损失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赔偿,征收人也应当给予赔偿。
综上,虽然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房屋的征收也会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承租人的损失与房屋的征收有因果关系,如果房屋被强拆,承租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