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那么什么是村民自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村民自治的权力究竟有多大?
什么是村民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1、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
所谓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民主决策,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
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3、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
民主管理,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章程,也是村内最权威、最全面的规章,村民形象地称之为“小宪法”。村规民约一般是就某个突出问题,如治安、护林、防火等作出规定,作为村民的基本行为规范。
4、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
民主监督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村民自治的权力究竟有多大?
1、村委会能不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均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委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是无权组织和实施任何征地行为的。
2、村委会能不能“帮拆”房屋或将村民强制迁出?
最高法裁判指出: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但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可见,司法裁判对村委会组织实施“帮拆”“强迁”的合法性给予了明确否定,维护了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3、村委会无权擅自转让、买卖农村土地。
村里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无权进行转让、买卖,更不能私自把属于村集体的用地随意出售或流转。如果村委会不经村民同意私自“卖地”或者“以租代征”,本质上是在侵犯村民的土地权益。
对于村委会的违法卖地行为以及开发商的违法用地行为,村民可考虑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