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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房屋征收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否则就是违法!
已被浏览65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0/09
关键词 违法强拆

征收人在发放征收补偿款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内容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然后依据协议内容发放;另一种是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决定直接将补偿款转到被征收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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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征收人将征收补偿款转出之后便默认完成了征收工作,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进而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实际上,被征收人并未认可安置补偿方案,如果房屋被强拆,这很有可能是违法强拆


强制拆除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虽然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对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问题,亦可参照。


据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先补偿,后拆迁”的相关规定


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该原则不仅体现在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还细化在国务院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符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不管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征收,均需要满足“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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