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履责之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由此,我们可将此类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而提起的诉讼称之为“履责之诉”。“履责之诉”有时也称为“请求应为行政处分之诉”。
所谓“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就是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的必须是法律、规章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其诉讼标的应为当事人基于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提出的如下主张:他的权利由于所请求的行政行为被拒绝或未作出而受到了侵害。
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第二,其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同。即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
第三,其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管辖权既包括该行政机关是否主管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专业事务中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的具体分工。
第四,其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主观权利。
所以,在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提起的履责之诉中,法院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责,既不能只看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答复,也不能只看答复内容是否满足举报人主张,而应当在明确履责之诉基本类型的前提下,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履行具体法定职责的现实可能性和实际程度,审查行政机关最终有无“实质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职责。
所以,关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便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当然,最终的司法审查处理结果也会有三种:
1、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主要针对被告没有原告诉请的处理某类事务的法定职责。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已经履行了原告诉请的处理某类事务的法定职责等情形。
2、 确认被告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这主要针对被告虽然超期限作为,但已经履行了原告诉请的处理某类事务的法定职责。例如,房管局超期颁发房产证。法院不能以房管局超期为由撤销颁证行为,而只能作出确认房管局超期颁证行为违法。
3、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这主要针对被告有原告诉请的法定职责,但被告在合理期限或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一个成立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