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征拆事件,常会出现被征拆人因不了解哪些事项能获得补偿安置,而少拿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今天为大家梳理汇总发生征拆,主张哪些事项的补偿安置能够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
就集体土地征收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下九大事项进行补偿安置: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分配办法。
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被征地人可以去省一级人民政府官网查询区片综合地价。
3、住宅和房屋附属物的补偿费;
其中包括房屋和室内的装修装饰补偿。
4、青苗补偿费;
如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作物以及树木。
5、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6、搬迁费;
因为搬家支出的搬运费以及用车补偿。
7、临时安置费
对因征收而丧失住房的被征收人,补偿租住房子的租金。
8、征收奖励费;
此项补偿须符合征收奖励条件,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般会载明征收奖励费的发放条件,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为准,往往越早签,奖励费用越高。
9、停产停业损失。
这是补偿给商户的经营损失,因为农村有些房子的一楼是商铺,这时就可以主张停产停业的损失费。
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遇到征收,又有哪些事项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呢?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现实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往往没有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而由房屋征收部门自行选定,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4、征收奖励费;
此点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奖励办法相同,即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为准,往往越早签,奖励费用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