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详细解读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以后按此新规程立案查处。
已被浏览130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0/19
关键词

2022年9月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查处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截图 

自然资源部官网截图1.png


一、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

 

此次试行的新《查处规程》,是自然资源部为贯彻实施新《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查处工作职责,在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起草形成。

 

《查处规程》的实施有重要意义:能进一步强化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立案查处工作,提高执法查处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

 

接下来,盛廷律师将带大家了解《查处规程》的整体内容和重点。

 

二、整体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查处规程》的整体内容,分为正文和附录。其中,正文共15部分,包括总则、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等规则。

 

附录共6部分,列明了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4个方面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还统一提供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相应法律文书的参考格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的整体流程图。

 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

111.png 

三、重点内容


1、适用范围

 

规程第1.2条则规定,新《查处规程》适用范围为“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新规程对海域执法工作并不适用。

 

2、适用对象

 

新规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本规程。

 

可以预料到,今后一个时期,基层将会大力宣传普及并且应用新《查处规程》。

 

3、查处流程


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

11.jpg

 

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查处规程》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三项制度分别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5、行政强制措施

 

《查处规程》增加了关于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即: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全程音像记录。


6、违法用地认定原则 

 

《查处规程》规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何种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抑或是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坐标,与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

 

在进行套合比对后,发现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允许建设区,或属于规划建设用地地类、位于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如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规划的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违法建筑尚可改正不拆除

 

很多当事人关心自己的建筑如果被认定为违法,是否要全部拆除?

 

根据《查处规程》中的4.2.6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构成下列情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能知道,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需要拆除,如果该建设行为符合采取局部拆除整改措施的,原则上来说则不需要拆除。

 

8、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

 

《查处规程》4.3.1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是“首违”,就一定不处罚。如果不加区分的就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导致一些严重违法、主动违法、恶意违法的行为也得不到处罚,实际上是对法治环境的破坏,是对自觉守法公民的不公。只是说,很多初犯者主观上确实没有违法违规的意愿和冲动,只是对于某些方面的业务还不够熟悉,才导致违法问题的发生。

 

因此,对于这样的初犯者,应当以教育为主。“首违不罚”只能适用于非主观意愿和冲动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其他违法行为。

 

9、权利救济途径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在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明确。

 

这里要着重提醒当事人,若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相关部门就会在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要熟知权利救济途径和诉讼期限,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解读,因篇幅有限,无法全面细致,想进一步了解《查处规程》的可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完整文件内容。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


联系方式配图.jpg


评论详细解读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以后按此新规程立案查处。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