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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已被浏览46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0/17
关键词

随着我国土地三权分置的推进,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成为影响我国土地制度至关重要的一环。


我们经常说的土地流转,并不是将农村土地流转给他人,而是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这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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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义中的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只是这些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


因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在承包方和发包方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的经营权交给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把土地的生产经营权转包出去,但是土地的相关责任依然归承包方。土地所有权仍然是集体的,承包权依然是农户的,但是经营权归流转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虽然写得很明确,但很多人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的法律问题认识还不够清晰。土地经营权如何依法流转?流转过程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给大家详细讲一下。


(一)   流转原则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自愿有偿。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流转、流转给谁、如何流转以及流转的期限等。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承包方享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若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需要出具书面的流转委托书,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二)   流转方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出租、入股。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但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会因此改变。


(三)   流转合同的签订及解除权的行使


承包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首先需要遵循的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后还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需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法定形式。具体应当包括几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承包方是不可以单独解除流转合同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受让方具有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或者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其使用方式严重破坏土地等情形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   各级机关对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发包方对流转合同、(受让方)再流转合同等进行备案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以上四条内容是律师结合法律整理出来的关于土地流转的内容,农民朋友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虽然秉承自愿原则,但是流转中受让方一旦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一些不利的后果可能需要承包方承担,因此,在流转前需要认真考察受让方的资质、流转土地的用途以及相应的经营情况。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他人无权私自流转自己的土地,即使是发包方,在无相关委托的情况下也无权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如果承包人的土地被他人非法流转,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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