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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新规亮点之事实认定更清晰
已被浏览63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1/22
关键词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各类违法事实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不清晰,造成地方执法机构在对违法行为认定时的困惑。本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与此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查处规程》)相比,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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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判定



对如何判定土地类别的规定


《查处规程》


9.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工作规程》


4.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主要是结合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关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周期进行调整,增加了“最新”。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判定



查处规程》


9.2.4  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


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判定,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工作规程》


4.2.4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原基本农田,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


违法行为发生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017年6月)之前的,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原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原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原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原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判定, 不视为占用原基本农田。


违法行为发生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017年6月)之后的,应将违法用地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套合比对,经套合显示所涉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工作规程》以2017年6月为时间节点,区分了占用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并明确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为判定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时间节点。


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的认定



查处规程》


9.2.5  违法勘查开采数量和价值认定


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认定,可以采取计重或者测算体积等方式得出。对于找不到现场堆放的矿产品的,可以通过测量采空区计算或者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可以根据违法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的矿产品价格计算,也可以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


《工作规程》


4.2.5  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认定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根据违法所得(销赃数额)直接确定。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查证或者违法所得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产品数量和价格确定。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数量认定,可以采取计重或者测算体积等方式得出。对于找不到现场堆放的矿产品的,可以通过测量采空区计算或者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案情复杂,难以认定的,可以依照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采出矿产品数量的认定报告确定。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格认定,按照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关于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价格的认定报告确定,也可以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合法矿山企业同类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予以认定。


违法所得的认定



《查处规程》和《工作规程》关于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矿产违法所得的认定改变不大,新增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所得的认定、城乡规划违法收入的认定。


4.2.8.3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所得的认定


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合法成本与投入不作为违法所得认定。


4.2.8.4    城乡规划违法收入的认定


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出售所得价款计算;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的明确



《工作规程》


4.2.6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下列情形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新《行政处罚法》提出了“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两条新规定。


《工作规程》明确了三种不予处罚情形


《工作规程》


4.3.1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需要注意的是:作出不予处罚处理决定的,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照结案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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