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征收中,参与征收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职权,若行政行为最终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在征收过程中,大部分被征收人并不清楚其享有的权利,因此并不能在其权利被侵犯时能及时察觉出来,这也往往会导致错过法定的维权时间,处于被动的地位。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应注意自己的哪些权利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征收方案提出意见;
(2)参加听证会;
(3)选择补偿方式:货币或者产权调换;
(4)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7)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优先获得保障住房;
(8)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但上述权利的维护往往都有法定期限,因此被征收人需要在征收开始后时刻留意征收进程,避免错失行使相关权利的时间。
被征收人在维权的过程中,若对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要注意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切勿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会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也要注意履行相关的义务。
被征收人的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配合房屋权属等情况调查;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按照补偿协议搬迁;
(4)按照补偿决定搬迁;
(5)限期内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房屋产权调换。
实践中,部分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入户调查,错误地认为只要未入户调查,征收单位便不得拆除房屋。
这种行为极为不妥。如被征收人对入户调查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服,可以通过复核程序救济,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的,还可以通过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来进行维权,完全不必通过阻碍相关工作人员入室的方法进行维权。
否则,当被征收人的住宅被强拆后,对于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包括装修装饰等)会因被征收人阻碍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室调查导致无法判断房屋价值,而房屋价值无法判断系被征收人所致,故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