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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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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已被浏览990次 作者:翟根才 更新时间: 2022/11/17
关键词

关于农村妇女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其实在宪法中就能找到依据,《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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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平等参加农村土地承包


在发包环节,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参加农村土地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妇女有权作为农户户主和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必须做到男女一视同仁,保障妇女参与优质粮田分配的机会均等。


(2)妇女出嫁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发包方收回出嫁女原承包地的前提条件是该出嫁女已经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否则,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视为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双重性”保护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把保护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3)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该条规定,妇女离婚后,不再成为原家庭的成员,其成员身份终止,如果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可请求分割承包地,且可以个人(成为新户主)经营承包地,享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地位;如果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又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种规定和妇女出嫁后的土地承包权保护制度是一致的。


(4)妇女有权继承土地承包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在此,妇女和男子一样可以平等的继承土地承包收益。


(5)妇女承包权受侵害的救济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列举了8种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中第七项内容为“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侵权行为,要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妇女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同男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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